(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判断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例如,了解其日常表现、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关系等。
(二)犯罪嫌疑人若认为自身社会危险性小,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表明自己不会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串供、逃跑等风险迹象,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