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要严格按照规定,在除无法通知或两类特殊犯罪且有碍侦查的情形外,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家属,不能拖延至37天期满。
(二)对于家属来说,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可以主动与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其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