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明确范围,日常生活开销、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等方面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借条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应友好协商清偿方案,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院判决。
(二)当面对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若要主张为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应注意留存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
(三)夫妻间若有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要告知债权人,避免后续纠纷,但要明白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