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收集证据,证明对方利用自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以及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严重失衡,比如保存交易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
(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要及时行使撤销权。若属于显失公平情形,需在一年内行使;若属于重大误解,需在九十日内行使。
(三)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按其要求准备材料和走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