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这一规定,若有离开需求,务必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
(二)在日常生活中,要确保在传讯时能够及时到案,积极配合司法工作。
(三)若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相关规定,应当认识到可能面临被逮捕的后果,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