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土地收益的取得时间:先判断土地收益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若在此期间取得,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确定收益范围:包含土地经营耕种收获的农作物、土地流转租金、土地征收补偿款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
(三)选择分割方式: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方案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对土地投入多,分割时可适当多分。若土地收益是一方婚前土地婚后产生,另一方未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