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时,公安机关应积极补充侦查,收集新的证据以达到逮捕条件,之后重新提请检察院审查。
(二)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公安机关要留意犯罪嫌疑人动态,一旦发现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新证据,可再次提请。
(三)再次提请逮捕必须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能用相同材料重复申请,且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