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N+1”的标准进行赔偿。先确定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计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可得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再加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二)若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不续签,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的经济补偿,即根据工作年限对应计算的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