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希望避免被批捕,犯罪嫌疑人一方可在二次退侦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能证明自身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争取让证据达不到批捕条件。
(二)若侦查机关认为有批捕必要,应在二次退侦时全面、细致地补充证据,确保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且符合逮捕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