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保证金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情节和性质、可能判处刑罚轻重以及其经济状况等。
(二)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按涉案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保证金数额标准。
(三)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数额标准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四)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确定。
(五)提供保证金的人要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