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效力待定合同在特定情况可被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不同概念,但效力待定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有条件限制,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进行,且要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就自始无效。这里强调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代理权的一方。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