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可要求次债务人按照法院判决向自己履行清偿义务,且该履行以自身到期债权为限。
(二)债权人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后,要明确自己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如果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必要费用,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由其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