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际判断适用何种刑罚时,司法机关应准确评估犯罪性质和情节。若犯罪性质轻微,优先考虑拘役;若犯罪性质严重或有多种情节,可考虑有期徒刑。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要保障其每月回家一至两天的权利,劳动报酬发放要合理;对于有期徒刑罪犯,要组织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劳动改造。
(三)在认定累犯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区分拘役和有期徒刑罪犯的不同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