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以下程序条件:
首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了征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已经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即征地的实施程序已在依法进行中;
其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再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最后,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此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违反上述程序的强制性拆迁是违法可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