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牢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时间,提前规划好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
(二)申请时准备好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等,避免因材料不齐而耽误领证。
(三)若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30天内申请,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所以要尽量克服困难按时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