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合同,合同解除仅消灭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若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物权转移登记,物权变动有效,出卖人可依不当得利等请求返还。
(二)若合同因欺诈、胁迫等被撤销而解除,基于合同发生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存在,物权变动可能自始无效,原物权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三)若涉及善意取得,即便合同解除,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