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羁押人员,应通过自身努力进行发明创造,而不是选择购买发明专利。自身的发明创造若符合立功等条件,才可能成为减刑考量因素。
(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确有悔改的表现。
(三)留意监狱内外是否存在重大犯罪活动,若发现可进行检举,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四)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这也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