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