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可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二)若处于无效婚姻情形,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可收集相关花费证据,请求法院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三)彩礼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可与对方协商物品归属,由获得物品方给予补偿,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
(四)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彩礼已消耗,可准备共同生活支出证据,向法院主张不予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