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诉讼期内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货物,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若为正常经营等合理用途且款项用于家庭,一般不认定恶意转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通常属于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内,若一方未与另一方协商,擅自变卖货物这种夫妻共同财产,会被视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方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结果。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此行为,也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不过,如果变卖货物是出于正常经营或者合理生活需要,并且能够证明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合理用途,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如果遇到此类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