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不实施新的犯罪,避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危险。
(二)不进行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行为,也不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不企图自杀或逃跑。
(四)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