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提起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遇到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女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就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