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拒绝履行是债务人明确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对方可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保障其不再受违约方不履行行为的持续影响。
(2)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这种规定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机会,但也防止守约方陷入无限期等待。
(3)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像季节性商品交付延迟错过销售期,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4)质量不符约定且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受损方可行使解除权,确保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5)部分履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对方能终止合同,以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自身权益。
提醒:
终止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若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自身违约。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