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侦查阶段,对于符合逮捕情形的情况,司法机关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二)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要详细评估其社会危险性的具体表现,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三)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及时启动逮捕程序。
(四)逮捕程序中,检察院要做好批准工作,法院做好决定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各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