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监察法草案的讨论中,如何处理监察法刑诉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也十分棘手的问题。
按照草案的设计,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是侦查,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不执行刑诉法,只有在案件调查完毕、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刑诉法才得到适用。
对于这一观点,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不予认同的,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具有侦查之实,即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也侵犯了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种调查不受刑诉法的约束,等于脱离了有效的法律控制,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无法赋予被调查人基本的辩护权,甚至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全都规避了法定的立案和侦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