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判断其需进行逮捕的话,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在特定的情形下,经法律手续批准,此审查期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