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丈夫立遗嘱后,财产保管人可按遗嘱指定,未指定时可由继承人协商或法院指定,继承开始前通常由实际占有人保管,共有财产一般由在世妻子保管,保管人需妥善保管,有争议可协商或起诉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能指定财产保管人,这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财产后续处理的自主意愿。若遗嘱未作指定,继承人可通过协商确定保管人,这给予了继承人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若协商无果,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在继承开始前,实际占有人保管财产是基于现实的便利性。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由在世妻子保管是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紧密性和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但保管人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产损失要担责。若继承人对保管人或保管方式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定夺。如果您在遗产保管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