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标侵权抗辩中,应明确“前三年”的起算点是自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向前推算。
(二)若权利人起诉超过三年且商标有效,侵权方需判断权利人能否证明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持续。若不能证明,可在抗辩中主张不应按三年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三)侵权方可以收集自身在这三年中未实施侵权行为或已停止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减少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