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由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证据理论上均属于物的证据方法,即以物的状态、存在、内容等所反映的案件信息为证据的一种证据方法。⑴物的证据方法具有客观实在性,其本身的内容、性状及证明价值并不因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的不同而改变,因而承认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那么如何区分行政执法证据种类、准确界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范围,是正确适用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