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特指以文字或符号所记载或传达,用以证实待验证事实的文书资料;
例如证明文件、书信函件、罚单记录等。
(二)物证,则包括利用物品的外观特征以及质量特性,来印证待验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对象。
诸如未达到国家严格质量标准的药物等均可视为物证范畴。
(三)视听材料,是通过录音及录像设备,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实际记录并形成相关材料。
例如,采用录音机录制的音频、言语;
利用录像机捕捉的人物影像及其行为活动;
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备的科研数据等等。
视听材料既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亦可根据法院批示,向相关部门和个体取证或复制收集。
(四)证人证言,即证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司法审判机关针对案件事实发表的详细陈述。
除精神状态或生理功能存在缺陷导致无法正常清晰表达意志的人士与其代理律师之外,所有普通公民与组织皆负有担任案件证人之责。
证人应亲自出席庭审现场作证,确有无法亲临现场之特殊情况时,经法院相应允许,可采用书面证言的形式进行供词。
(五)当事人陈述,系指向司法审判机关提供的关于特定案件事实及证实相关情况的详细阐述。
鉴于行政争议的性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当事人因此成为了解特定事件真相的最佳途径。
当事人的陈述对于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价值,需予以充分考虑。
但必须明确,由于行政争议涉及当事人利益,司法裁判机关应对当事人陈述持公正态度,辨识其真伪。
仅将当事人陈述与其他案情证据相结合,深入研究和审查,方能确立是否据此认定事实。
(六)鉴定结论,乃由司法审判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针对行政案件中所出现的专业性难题,通過科学技术鉴定所得出的精确结论。
因为行政案件涵盖了诸多专业技术及管理领域,鉴定结论遂成为了行政诉讼中广泛运用的重要证据之一,譬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药品质量检测报告即是典型例子。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指司法审判机关在能够确认案件事实的现场或存在不便或难以搬运至法院的物证情况下,在原地根据需要进行细致分析检查、勘测后形成的详细记录。
充分体现了客观事物的书面反应,是保护原始证据的重要形式。
后者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现场处置职责过程中,依照现场状况进行的即时如实记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证据包括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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