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下,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逮捕,会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7日内作出决定,这种情况下拘留通常不超过10日,到期可能释放。
(二)特殊情形时,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1至4日,那么拘留不超过14日,若符合条件到期会被释放。
(三)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7日审查时间,拘留最长达37日。若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嫌疑人会被释放;若被逮捕则继续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