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参赌者,要明确自身在微信上实际参与赌博的资金流水,保留好相关转账记录,若有能证明部分转账为正常往来的证据也需留存。
(二)若涉及组织赌博,相关人员应清楚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抽头渔利数额可能成为认定犯罪情节的依据。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参赌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用途不明确的转账,要结合其他证据准确区分正常往来和赌博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