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重大误解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要及时收集证明自己对行为性质、财产状况等存在错误认识且利益受损的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
(二)遇到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协议的情况,需搜集对方故意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的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协议的诉讼。
(三)当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迫使订立协议时,要保留被胁迫的证据,如威胁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四)若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收集对方利用自己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证据,同样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