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关注法院是否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看是否在延长的一个半月内宣判。
(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留意法院是否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定情形,要关注是否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了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看是否报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若出现补充侦查、改变管辖等情况,要知道审理期限会重新计算,需重新根据上述规则确定宣判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