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签拆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友好沟通争取达成新的解决方案。
(二)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调解,如请相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介入调解。
(三)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但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