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夫妻想通过民政局离婚,去之前双方应先自行冷静思考,确定是否真要离婚,提前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二)前往民政局时,带齐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三)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都要认真审视婚姻,若有反悔想法,及时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记得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