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带来后续麻烦。
(二)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要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同时留意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保障保证人承担责任。
(四)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