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在对外负债时,尽量共同签名,以明确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一方单独负债,另一方若有共同承担的意愿,及时进行事后追认,比如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
(三)债权人在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若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注意保留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四)夫妻一方在负债时,要考虑债务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避免不合理负债给另一方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