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及其家属,可鼓励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争取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以获得减刑机会。
(二)在满足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条件后,若罪犯有强烈回归社会意愿且符合假释条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假释,但累犯和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