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沪深300指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沪深300指数”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撤销了商评委所作“沪深300指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被诉决定。该案的峰回路转,引发了业内对描述性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判断标准的进一步讨论。
有观点认为,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能够在特定商品与特定的提供主体之间形成固定或者紧密联系,即可认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如在“WESTLAW”案中,人民法院认为,从事法律学习、研究和实务的相关公众已将“WESTLAW”与原告提供的法律数据库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会将其理解为用于描述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研究服务项目特点的词汇,对于你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案这个问题,具备了标示上述服务的来源的作用,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