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般在伤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进行 6 。但由于伤残原因和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具体的鉴定时间也有所差异,以下是详细介绍: ? 人身损害赔偿类伤残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鉴定的,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等,宜在损伤 1-3 个月后进行鉴定。 ? 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宜在损伤 3-6 个月后进行。 ? 对于遗留肢体关节功能障碍的,宜在损伤 6-9 个月后进行。 ? 对于颅脑损伤遗留外伤性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损伤 6-12 个月后进行。 ? 工伤类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