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派出所行政拘留,要积极配合执法,在拘留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可利用时间反思自身行为。若认为行政拘留不合法,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若被刑事拘留转至看守所,家属应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为嫌疑人准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嫌疑人在看守所应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若符合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