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判断主犯,可看是否存在组织、策划、指挥盗窃犯罪集团的行为,或者在共同盗窃里直接实施盗窃且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若为首纠集他人盗窃、操纵犯罪过程,大概率是主犯。
(二)认定从犯时,若参与部分盗窃行为但作用小,像负责望风、接应等,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若为盗窃提供工具、创造条件却不直接参与盗窃,就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三)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各行为人实际行为、参与程度以及对危害结果的作用来准确认定主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