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保证方式来判断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本题中为6个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关系更为直接,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被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保证合同的具体条款、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提出过要求,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有效主张等,可能会对保证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