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设立抵押,需明确可抵押和不可抵押财产范围。可选择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抵押财产进行抵押,避免使用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可抵押财产。
(二)签订抵押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详细写明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等内容。
(三)对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要及时办理登记,以确保抵押权设立;动产抵押虽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建议登记,防止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若合同无特别约定可以转让。
(五)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