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应及时关注合同情况,若合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益且与其能力相适应,可默认其效力;若不适应,应及时作出同意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二)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在发现可能存在无权代理情况时,及时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若不同意合同效力,应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