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协议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协议,注意重大误解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其他情形是一年内。
(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但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三)既无撤销事由又不符合情势变更,擅自不履行协议构成违约,要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决定反悔前权衡违约成本和继续履行利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