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此类情况,对于亲属而言,需明确债务性质。若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亲属可要求其提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二)若债权人无法举证,亲属可拒绝承担债务。同时,亲属可自行收集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借款用途说明、丈夫的个人消费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