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刑拘者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家属可在拘留后的第3日至第7日关注公安机关是否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若超过7日未提请,可咨询相关情况。
(二)若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家属在30日内关注公安机关动态,30日后的7日内关注检察院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三)在整个过程中,可聘请律师为被刑拘者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