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派出所带走人情况,要先明确是何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如果是传唤、拘传,留意时间,若超过12小时且案情并非特别重大复杂,可与派出所沟通了解情况。
(二)若为行政拘留,可了解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否得到保障。若合并执行超过20日,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依据。
(三)若为刑事拘留,及时关注公安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若超过14日(非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或37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仍未处理,可依法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